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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河口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河口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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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开展以来,河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投诉举报件整改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4〕59 号)要求,全力推进问题办理,现已完成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编号X3YN202406070050)的办理,并开展了县级自查自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部署情况

2024年6月7日,我县收到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第三十批编号X3YN202406070050的群众举报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交办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和分析举报情况,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责任,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对莲花滩乡莲花滩小组刘某某管理的橡胶林被砍伐破坏,毁林取土,严重破坏生态的地块的四至界线、地类性质展开测绘、调查。经调查核实,该群众举报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目前案件已办结。

二、办理情况

(一)群众举报问题

编号X3YN202406070050举报内容为:2013年,红河州河口县莲花滩乡莲花滩小组刘某某管理的橡胶林被砍伐破坏,毁林取土,严重破坏生态。

(二)办理情况

1.责令红河州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收回林地。

2024年6月8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及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召开办公会研究和分析举报情况,并经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对毁坏林木的蓄积、林地的面积展开测绘、调查,责令红河州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并收回林地;莲花滩乡人民政府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4年6月11日,由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一是对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采土,毁坏林地2.3亩的行为处罚39866元,并责令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是对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采土擅自砍伐林木,毁坏林木面积4.37亩,毁坏林木144棵(蓄积量6.2立方米,材积2.5立方米)的行为罚款1365元,并责令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三是对红河州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改变林地,改变林地2.6亩的行为罚款68639元。

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群众举报件所反映的毁林取土,涉事地点为河口县莲花滩乡莲花滩村莲花滩小组辖区小地名白泥冲处,地块总面积9.27亩。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河林草(执)林罚决字〔2024〕第013号)、(河林草(执)林罚决字〔2024〕第014号)、(河林草(执)林罚决字〔2024〕第015号)处罚决定要求,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已对该地块进行表土覆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对未办理林木采伐和林地使用手续,违法采伐和改变林地用途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2024年7月30日,向县纪委监委移送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第三十批编号X3YN202406070050的群众举报件问题线索的函,对违法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目前已办结。一是责令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二是对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制发监察通知,督促其履行生态环保职责。三是对莲花滩乡人民政府乡长夏明明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莲花滩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原主任何光剑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莲花滩乡原党委副书记李雁给予书面诫勉问责。

(三)县级验收情况

河口县针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编号X3YN202406070050)的4条整改措施均已完成。2024年11月27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对此地块进行联合现场验收。

三、办理成效

目前案件已完成办理,对莲花滩乡人民政府存在毁坏林木、毁坏林地的行为和红河州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林地,并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督促其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有效提高了河口县森林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