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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槟榔寨片区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 2023/09/10   浏览次数:

 

   

河口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槟榔寨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槟榔寨片区

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槟榔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4〕57号)、《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97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坝洒监管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河政办发〔2023〕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总则 

  (一)为保障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槟榔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片区内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凡属于本项目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改建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

  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挥部

  二、征收范围和搬迁奖励时间及限制行为 

  (一)征收补偿范围

  本片区征收范围:原河口农场老卫生所、原河口农场原一基建队(县法院旁)、原河口农场二基建队国有土地上的部分地面建(构)筑物。其中:原河口农场老卫生所、原河口农场原一基建队(县法院旁)第一期执行;原河口农场二基建队第二期执行(详见红线规划图)。

  (二)搬迁奖励时间

  以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日期为准;一期原河口农场老卫生所、原河口农场原一基建队(县法院旁)片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期限为40天(日历天),其中征收准备期为10天,征收奖励时间期限为30天(共计40天);二期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三)限制行为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房屋的分户、转让、租赁和抵押;

  6.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1年。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和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就测绘结果进行三方签字认定,以测绘报告为被征收房屋最终核准认定房屋面积。

  2.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载明的,以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的,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3.因历史原因未办证的住宅(非住宅),在规定时限内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批复、缴费收据等)到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4.征收范围自己搭建部分(包括伙房和在原农场分配住宅加层部分),可纳入征收补偿的临时建(构)筑物需达到以下条件:前檐(层高)高度2.2米以上,外墙为(砖墙12厘米,土墙30厘米以上的)承重墙体,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建成并使用多年。

  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临时建(构)筑物,经县住建、辖区管理部门、被征收人三方共同鉴定,确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的,可按本方案补偿。鉴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先搬迁过渡然后异地安置的方式进行。

  (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政策上浮20%。

  (四)特困补助

  1.有下列情况之一,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残疾人。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4.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等)。

  (六)对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并报请河口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依法进行征收。征收前,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现状证据保全公证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七)装修补偿

  装修原则上按评估价补偿,或者参照2023年简单装修市场采价装修标准330元/㎡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需要征收部门装修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的,不再补偿装修费用(征收部门按照协议认定安置房屋面积进行装修,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征收部门按330元/㎡向被征收人收取装修费用)。

  (八)附属建(构)筑物补偿

  附属建(构)筑物补偿参照《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97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坝洒监管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河政办发〔2023〕2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附属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综合补偿表》)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一)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及奖励、补助

  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征收奖励时间期限为30日,房屋腾空交验期限30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且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

  1.搬迁奖励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交验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15000元(其中:征收奖励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奖励5000元,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房屋交验的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搬迁时限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补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算,自被征收人腾空交验房屋之日起每半年计发一次。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如提前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算至安置房交付为止,剩余的过渡期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自被征收人腾空交验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计发3个月。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按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20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900元/㎡;

  4.土木结构房屋:800元/㎡。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补偿标准

  异地安置地点:河口县县城区域内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房。按以下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认定面积1:1.5比例进行补偿安置;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各种客观原因和实际困难,凡在公告公示期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自己搭建部分(包括伙房和在原农场分配住宅加层部分)可以达到认证条件第三条第(一)款第3、4点的,按1:1的比例进行补偿安置;

  3.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小区销售价核算;

  4.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征收部门按评估价或以下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20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900元/㎡;

  4.土木结构房屋:800元/㎡。

  五、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认定原则和标准

  1.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明的类别和性质为准。被征收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纳税发票(原件)。

  2.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办理营业执照且实际持续经营五年以上,认定原则和标准同上。

  3.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未进行经营的或在异地经营的,按住房认定。

  (二)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及奖励、补助

  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征收奖励时间期限为30日,房屋腾空交验期限30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且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

  1.搬迁奖励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交验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15000元(其中征收奖励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奖励5000元,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房屋交验的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搬迁时限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补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被征收人腾空交验房屋之日起每半年计发一次。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如提前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算至安置房交付为止,剩余的过渡期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自被征收人腾空交验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计发3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或按认定非住宅建筑面积30元/㎡/月,一次性计发3个月。

  (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按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44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39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3000元/㎡。

  (四)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补偿标准

  河口县县城区域内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房。按以下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认定面积1:1补偿;

  2.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办理营业执照且实际持续经营五年及以上,认定原则和标准同上。

  3.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各种客观原因和实际困难,凡在公告公示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且自建达到砖木结构及其以上,可以达到认证条件第三条第(一)款第3、4点的,办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持续五年及以上的房屋按实际经营认定面积1:0.4的比例补偿;

  4.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小区销售价核算;

  5.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征收部门按评估价或以下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44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39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3000元/㎡。

  六、其它补偿 

  土地、林地、林木、零星果木和作物、零星果苗和苗木等按《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4〕57号)、《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97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坝洒监管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河政办发〔2023〕2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林木、零星果木和作物、零星果苗、苗木等综合补偿表》)

  七、房屋补偿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时不享受相关奖励和补助政策,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者县区域基准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该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若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鉴定评估费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若鉴定结果未改变原评估结果,鉴定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五)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关系。

  (六)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现状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60天内)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附属设施。

  (十)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州、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进行补偿(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改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

  (十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住宅和非住宅等价值调换。

  (十三)本征收补偿方案内所描述测绘面积、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等所涉及面积描述的均为建筑面积。

  (十四)本方案用于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槟榔寨片区征收补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征收的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