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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文章来源:河口县招商局发布日期: 2018/08/28   浏览次数: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 

  国家赋予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相关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若干政策》(云政发〔201314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91号) 

  《河口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河口县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跨合区政策 

  1.对入驻河口跨合区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 

  2.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及前期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3.简化人民币跨境投资审批手续; 

  4.省级用于扶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河口跨合区边(跨)境旅游、商贸会展、国际物流、进出口加工、特色生物资源开发等给予重点支持 

  5.优先配置河口跨合区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6.对省级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点项目,用电、用水价格按照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7.区内水利、水电、旅游等项目区中的绿化景观、生态涵养、水面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区内(除城市规划区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8.允许河口跨合区内从业和经商人员持中越两国和第三国有效出入境证件,在有效期内多次往返。授予河口跨合区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权限 

  9.河口跨合区企业在红河州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同一地址可登记为2户以上企业住所。 

  (二)边合区政策 

  1.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新办从事当地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生产性企业和物流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门实施减免政策; 

  2.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申请项目贷款贴息;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享受财政贷款贴息; 

  3.设在西部地区边合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简化审批程序,权限下放; 

  5.重点支持发展边境贸易、生产服务、物流采购和边民互市贸易;重点发展承接东部转移特色产业; 

  6.对边合区内边贸企业进口商品配额给予积极支持; 

  7.企业用地按照地方有关招商引资用地政策执行; 

  8.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 

  9.境外边民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就业,按照规定凭有效入境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 

  (三)河口进出口加工特色工业园区政策 

  1.对国家鼓励从事高新技术、农产品初加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创业投资等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的扶持。入驻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 

  2.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本省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重点支持发展现代物流、进出口加工;鼓励和支持承接产业转移; 

  4.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3年内免收租金;建设标准厂房或者租用、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3年内免收本省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其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园区土地出让收益留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用地价格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亩;重点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 

  6.国土部门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批次审批,并单列定向下达。重大工业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后可申请先行用地 

  7、鼓励引入各类高等院校到工业园区办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满足园区工业人才需求,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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