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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20/09/30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按照“高标准谋划、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切实当好沿边开放发展排头兵”的目标要求,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以下简称红河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内外资本进入。鼓励内外资企业在红河片区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

第二条 用地保障。鼓励各类产业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出让。重大项目用地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与业主方协商后依法依规供地。

第三条 对入驻红河片区的新办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自企业投入运营年度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在3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取先缴后奖的方式,第一年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20%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大健康产业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对项目落地在红河片区发展大健康产业及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对项目落地红河片区,且在大健康领域承担重大项目、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房屋补贴、股权投资等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扶持。

第五条 支持跨境旅游发展。对入驻红河片区开展跨境旅游,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联创汇并按国家规定结汇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给予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入驻红河片区租用交易场所并使用区内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电商企业,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减免60%的租金。对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 万元、1 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60 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三年内按照海关统计的企业进出口交易数据给予1%的奖励,以后年份按照进出口交易数据给予增量部分10%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总部经济型企业入驻红河片区,对于企业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达1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70%的奖励。

第八条 在红河片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 万美元至500 万美元(含)的,给予30 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实际利用外资500 万美元以上至1000 万美元(含)的,给予60 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 对入驻红河片区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金融控股、消费金融、理财等),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达1000—2000 万元人民币(含)的,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超过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70%的奖励。对新落户红河片区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咨询公司等)以及共享经济、中高端消费、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新兴行业,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达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

第十条 对入驻红河片区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数据交易中心、跨境物流中心给予扶持,企业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达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70%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入驻红河片区的孵化类企业、“双创”类产业,企业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达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80%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投资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达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缴纳增值税红河片区留成部50%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对经红河片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在区内举办的大型会议、会展、专业论坛等交流活动,给予5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会议、会展等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人才扶持政策。

(一)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自主、契约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高层次急需人才引进力度,入驻红河片区企业人才符合红河州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范畴的,执行红河州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等相关规定。

(二)鼓励院士、专家到红河片区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除上级支持奖励资金外,对成功申报云南省“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60 万元、3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经红河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企业因股东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东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红河片区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第十五条 设立红河片区专项基金,采用“先退后还”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出口退税业务。

第十六条 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对农产品、鲜活水产品进出口开通“绿色通道”,推行互联网+预约通关。

第十七条 搭建企业服务平台,为入驻红河片区企业提供越南投资及贸易政策咨询、劳务用工招聘、出入境通行证办理,免费提供越语翻译等服务。

第十八条 红河片区入驻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红河片区境内“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入驻企业依据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招商项目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盖一层标准厂房的,按照50 元人民币/平方米补助,建盖两层标准厂房的,按照100 元人民币/平方米补助,建盖三层(含)以上标准厂房的,按照150 元人民币/平方米补助。

(二)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按照12 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租赁。根据入驻企业租赁年限、年实现的产值,采取先缴后返的方式,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优惠:租赁年限达到五年,年实现产值2000 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厂房租金“免一减二”的优惠,即从租赁之日起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租金减半;租赁年限五年以上,年实现产值3000 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厂房租金“免二减二”的优惠,即从租赁之日起第一、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四年租金减半。

(三)鼓励入驻企业先租后买,租赁期满企业需要购买区内标准化厂房的,按照购买当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让。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向红河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红河片区管委会进行审核批准后,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由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试行,如遇国家、省和地方政策调整,上述办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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