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9日—6月9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云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8月20日向云南省进行了反馈,涉及河口县问题7个,其中个性问题2个,共性问题5个。为全面、坚决、彻底完成整改任务,结合河口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自觉。全县上下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更加深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局工作中的位置更加突出,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意识更加强烈。
(二)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扛牢扛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交办的群众举报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提出有效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确保整改到位。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更加牢固、措施更加有力。重点推进城乡“两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柱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瞄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领域存在问题的关键症结,建章立制,对症下药,以制度约束巩固整改成效。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监督、检查、督察、考核、问责机制,推动问题闭环整改。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坚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必修内容和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二是严明工作纪律。严厉整治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调门高、落实差、口号多、行动少,特别是在推动解决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方面不敢担当作为、不愿动真碰硬、作风不严不实、工作敷衍应付的行为,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做好追责问责工作。三是持续推动绿色发展。健全完善绿色低碳的发展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企业改进技术设备工艺,加快各行业绿色低碳的改造升级,推动绿色能源与先进制造深度融合,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项目盲目上马,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来支撑河口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反馈问题,狠抓推动落实。坚决扛好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一件一件整改到位,确保涉及河口县的7个问题(个性问题2个,共性问题5个)全面整改到位,其中2025年完成3个,2026年完成2个,2027年完成2个。一是补齐城乡“两污”基础设施短板。全面开展县城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工作,有效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削减城市污水负荷。分区分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妥善处置城乡生活垃圾,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项目,强化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全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二是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做好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评估论证,对可以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就近进行处理的,完善有关手续,确保合规纳管,评估后确有必要新建的,由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制定相应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三是加强全县公益林管理。对现有的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数据进行全面复核,发现有错误调出的严格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划定,确保国有公益林应纳尽纳,确保全县公益林保有量持续稳定。
(三)坚持举一反三,聚焦关键重点。以问题为导向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底线,为加快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贡献河口力量。一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细颗粒物和臭氧控制为主线,强化源头管控、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停车场、货场、道路、挥发性有机物等治理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扰民问题解决力度,努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二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抓好“保护好水与治理差水”,加强红河、南溪河水环境保护治理,确保优良水体比例保持100%;持续推进“护饮水”三年行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预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三是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深入开展涉铊涉锰污染隐患排查防治,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固体废物全流程监管。四是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等支持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遵循系统谋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四)完善机制建设,强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督察、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逐步提高,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从制度机制上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落实到位,对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建立整改长效机制,确保有针对性地解决,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完善接受群众举报和解决问题的日常工作机制,从早、从小抓起,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人大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加强县、乡、村(社区)各级管理职能职责协调联动,建立生态环境相关管理部门联动机制,重点发挥好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提升生态环境基层基础治理能力。三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估。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和考核制度,县委、县政府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负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承担具体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完善生态文明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运用好考核成果,推动责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整改专项组,负责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整改专项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调度、督导检查、督办预警等日常工作。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当好施工队长,带头研究整改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检查整改实效,对一些具体的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要动真碰硬,狠抓落实,及时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按时整改到位。
(二)强化跟踪督办。按照月调度、季核查、半年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整改过程中要建账、对账、查账、销账和交账,形成闭环整改机制,加强整改工作情况调度,掌握工作进度。对推进滞后的实施重点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采取专项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确保督察反馈意见每一条都有整改,每一件都要落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的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纠治整改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督察整改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知晓度。定期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河口电视台、国门河口等县内主流媒体上适时公开整改情况和成效,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氛围。
附件:河口县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河口县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一、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云南省肩负的“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重要使命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一些地方对自身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认识不够,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层层递减,“等靠要”思想突出。一些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放任不管。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遇到困难存在畏难情绪。
整改实施主体: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配合。
自查自验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配合。
整改目标:深刻认识自身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学深悟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勇于担当作为、攻坚克难,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不折不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提高认识,深学细照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县委常委会牵头,县委、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定期不定期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2.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云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清属地生态地位,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红线,锐意进取,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强化责任,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红河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河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责任清单》,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实施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相关结果作为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一些部门和地方责任落实不到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电解铝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但省生态环境厅将云南宏合公司193万吨/年电解铝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红河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排污许可证。昆明、普洱、曲靖、红河等州市违规将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县区,全省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1300余张(红河州涉及河口县3张)。
整改实施主体: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局配合。
自查自验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局配合。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各级环评审批权限,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文件和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依法依规建设。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指导督促云南农垦红河国际农业有限公司、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河口县边合区水务产业有限公司3家排污单位重新向州生态环境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取得新证。
三、天然林毁坏问题突出。森林法规定,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2021年以来,全省森林处罚案件34005件,涉及林地8932公顷,其中天然林4516公顷。
整改实施主体: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配合。
自查自验单位: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配合。
整改目标:违法案件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以“林长制”为抓手,层层压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常态长效机制。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建立天然林数据库,科学划定天然林管护责任区,对天然林资源实施有效管护。
整改时限:2025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1.常态化开展违法违规用林整治专项行动。
2.积极组织四乡两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州级林草行政许可业务培训,切实提升行政许可质量和水平,强化采伐审批管理和采伐作业行为监管,严禁超审批范围采伐、少批多采、边批边采、未批先采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改进采伐作业监管方式,认真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前调查作业设计复核工作,督导各乡镇严把伐前设计关,做好伐前勘察、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县林地上林木采伐证办理方式、审核流程,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精细化管理机制。
3.2025年9月30日前在天然林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级、州级统一部署,结合全县范围组织开展的林草湿荒资源普查,对起源等属性因子进行调整,进一步摸清资源底数,夯实森林资源管理基础,提高森林资源精准管理水平。
四、公益林管理仍有漏洞。《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2021年以来,全省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减少59.9万亩,其中调出11.8万亩;国有省级公益林减少112.1万亩,其中调出30.9万亩。
整改实施主体: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县农科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配合。
自查自验单位: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县农科局配合。
整改目标:对全县国有公益林的调出情况开展全面核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完成公益林补入申报工作,完善并落实公益林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时限:2026年年底前
整改措施: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进行调查核实,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2.严格按照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年度变更数据审核和公益林数据库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林管理工作。
3.加强对护林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并加大对公益林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加强与自然资源、农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公益林管理与土地利用、农业发展等工作有效衔接。
五、云南省污水垃圾治理工程三年行动方案明确,2023年底完成65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任务,但17座至今未完成。(红河州有2座,即屏边县滴水苗城污水处理厂二期0.5万吨/日、滇南中心城市大屯海污水处理厂二期3万吨/日)。全省18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108座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20座甚至低于50毫克/升。
整改实施主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配合。
自查自验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配合。
整改目标:河口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稳步提升到100毫克/升以上。
整改时限:2027年年底
整改措施:
1.系统实施城市排水管网排查整治,指导河口县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水管网普查成果制定“一厂一策”,针对性开展雨(清)污分流改造,及破损修复等工作,减少外水入渗。
2.加快错接、混接、漏接点位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管网普查发现的16个错混接点改造。并持续加强管网管理维护,2027年底稳步提升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升。
六、建筑垃圾破坏生态问题突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督察发现,云南省级和15个州市未制定相关规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底数不清,缺乏常态化调度和监督管理机制。6个州市从未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整改实施主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配合。
自查自验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配合。
整改目标:严格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能力逐步提升。
整改时限:2026年年底
整改措施:
1.加快规划编制和制定管理办法。完成河口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工作。
2.督促指导县域内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照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编制、备案、落实情况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的内容,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3.严格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倾倒、堆放、消纳等处置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河口县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并建立常态化调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不到位。全省89个工业园区286个片区中,72个片区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红河州有15个,即蒙自产业园区有色金属及新材料片区、新型建材片区、装备制造片区,个旧产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A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B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C区、选矿产业试验示范园,建水产业园区南营寨片区,弥勒产业园区东风片区、朋普片区、巡检司片区,泸西产业园区善导片区、孟泽片区、无浪片区)。19个片区工业废水未经评估即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置(红河州涉及6个,即河口边合区东片区、西片区,开远产业园区城区片区,建水产业园区羊街片区、青云片区,泸西产业园区益谷片区)。
整改实施主体: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配合。
自查自验单位: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配合。
整改目标:根据产业园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处置园区污水。
整改时限:2027年年底
整改措施:
1.由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牵头,于2025年6月前完成河口边合区东片区、西片区内污水情况的调查、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评估,通过论证分析,明确合理的污水处理方式,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措施确保片区内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2.加强对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行性评估工作的调度。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督促企业采取合理的污水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