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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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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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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政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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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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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口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建设、区县融合发展需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河口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由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业务科室抽调。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由“以奖代补”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经费由县财政统筹,按照“谁调解、奖励谁”和“以案分类、以奖代补”的原则,对全县人民调解员(公职人员除外)主持调处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调处成功率,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以奖代补”对象(范围):乡镇、农场管委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或受有关部门委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纠纷分类及奖励标准
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公职人员除外)调处的纠纷,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案卷质量制作规范等实行不同补助标准,纠纷分类具体如下:
1.简易纠纷(即口头纠纷)。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每件奖励30元。
2.一般纠纷。适用于需要调查取证才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争议较大,矛盾化解有一定难度,需花费精力的民间纠纷,其他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离婚、赡养、抚养的婚姻、家庭纠纷;
(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山林承包等纠纷;
(4)标的为0.5万—5万元的赔偿纠纷;
(5)标的为2-20万元的合同纠纷;
(6)2—10人的劳资纠纷;
(7)其他纠纷。
3.疑难纠纷。适用于双方争执严重,标的额大,矛盾化解难度大,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为20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
(2)标的为5万元以上的赔偿纠纷;
(3)非正常死亡1人的纠纷;
(4)11人以上的劳资纠纷;
(5)涉及5户以上的山林、土地承包纠纷;
(6)其他重大纠纷。
4.重大纠纷
(1)群体性事件;
(2)非正常死亡2人以上的纠纷;
(3)经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或多次越级上访的纠纷。
第七条 矛盾纠纷调解奖补标准:
(一)主要事实清楚;
(二)调解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条款正确;
(三)调解文书、调解卷宗装订规范、资料齐全、调解协议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人民调解奖励标准
1.简易纠纷(即口头纠纷)每件30元;
2.一般纠纷每件200元;
3.疑难纠纷每件500元;
4.重大纠纷每件1000元。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
(一) 因在人民调解岗位上受伤住院治疗的,补助医疗费的20%,但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 因在人民调解岗位上致残住院治疗的,补助医疗费的20%,但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 因在人民调解岗位上牺牲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的抚恤金、丧葬费。
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已成功引入其他法治渠道的矛盾纠纷经核实调解过程(调解记录)因参照调解成功奖补给予一半奖补奖金。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拨付。
第三章 纠纷的申请、受理、调解和奖励及审核
第十条 发生民间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和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纠纷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调处一件,双方各按一件纠纷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调解纠纷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年度编号;
(二)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或者家庭地址;
(三) 民间纠纷的类别、事由;
(四) 民间纠纷的概况;
(五)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
(六) 当事人和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的签名;
(七) 日期;
(八) 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调解协议书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纠纷件数必须是调解成功达成协议、息访息诉。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小组调解的纠纷应当报所在地调解委员会审查备案;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涉及“以奖代补”纠纷,应当报当地乡镇、农场管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经乡镇、农场管委会分管领导复核,报县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由调委会主任审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复核,报县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以奖代补” 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上一季度统计结果应当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中旬以前由各乡镇、农场管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总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召开评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请县财政局将所需经费划拨到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兑现到各调解委员会,各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兑现给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调处案件,骗取套取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遭受人身伤害的医疗救助审核程序参照调解“以奖代补”的审核程序上报审批。上报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证明材料;
(二) 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小组)的证明材料;
(三)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四) 受伤住院治疗的需提交:入院证明和医疗费单据;致残住院治疗的提交入院证明、医疗费单据和残疾等级鉴定;死亡的提交相关死亡证明。
(五) 河口县人民调解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 调解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二) 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治,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 向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七条 基层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解答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的咨询;
(二) 解答、处理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的咨询和投诉;
(三)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需要,指导、协助、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活动;
(四)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五) 检查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纠纷激化工作,了解辖区内纠纷特点和信息,建立高效、及时的纠纷预警预报制度。
第十八条 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县委政法委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乡镇、农场管委会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进行全县通报:
(一) 对已调解履行的纠纷积压半年不报并且超过20件的;
(二) 空报、虚报调解件数骗领“以奖代补”经费的;
(三) 私扣“以奖代补”经费,不向人民调解员兑现经费的;
(四) 私自将“以奖代补”经费挪作他用的;
(五) 侵吞“以奖代补”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关于在全县推行基层治保调委会“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的通知》(河综治﹝2009﹞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对人民调解员给予的医疗救助不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详尽之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执行。
附件:1.河口县人民调解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2.XX年度XX季度“以奖代补”案件汇总表
附件1
河口县人民调解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签章): 编号:
医疗救助 申请人 |
(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 |
何时任何地 人民调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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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时是否正在依法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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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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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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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支出情况(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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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财政补助的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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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人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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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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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调 解 小 组 |
签字:
年 月 日 |
村人民调 解委 员 会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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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章): 年 月 日 |
河口 县 司法 局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河 口 县 财 政 局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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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金补助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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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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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度XX季度“以奖代补”案件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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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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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矛盾纠纷调解案件汇总 |
成功案件数(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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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数 |
一般纠纷 |
疑难纠纷 |
重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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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 |
成功(件) |
案件数 |
成功(件) |
案件数 |
成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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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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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一季度统计结果应当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中旬以前由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总报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