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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sfj/202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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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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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司联发〔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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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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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中共河口县委政法委员会 河口县人民法院 河口县司法局 河口县财政局 河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参照《云南省人民调解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云司通﹝2026﹞21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牵头制定了《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中共河口县委政法委员会 河口县人民法院
河口县司法局 河口县财政局
河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云南省人民调解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云司通〔202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口县行政区域内经河口县司法局登记在册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个人调解工作室及其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活动及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受理调处平等民事主体的“民间纠纷”;法律明确确定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的,或法律禁止适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不得受理。
第四条 综治中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可将纠纷案件委托、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 积极推广运用“云综治”、“云智调”开展在线受理、在线调解、在线申报及审查审定等工作。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推选或聘任,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组织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人民调解员;
(二)乡镇及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协理员、公安辅警、劳务派遣或临聘人员;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四)派驻各级综治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矛盾纠纷“一站式”服务站(点)、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信访部门、派出所、各行业部门站(所)人民调解员;
(五)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按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受聘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涉案人数、争议标的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口头、简易、普通、疑难复杂、重大五个等级,按照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五个档次进行奖补。
(一)口头案件,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经调解当场快速达成一致意见,即时履行完毕,无需签订书面调解协议,通过“云智调”系统线上录入口头案件相关信息即可。
(二)简易案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涉案当事人3人以下的纠纷案件;
2. 涉及争议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
3. 不需要调查取证即能认定争议事实,当场达成一致并能及时履行,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但不需回访确认的纠纷案件。
(三)普通案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涉案当事人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纠纷案件;
2. 涉及争议标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
3. 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需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需要回访确认履行情况的纠纷案件。
(四)疑难复杂案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可能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的纠纷案件,或经县综治中心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有效预防“民转刑、刑转命”的纠纷案件;
2. 涉案当事人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纠纷案件;
3. 涉及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
4. 乡(镇)综治中心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移送,且经研判认定为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
5. 当事人到县或州上访的纠纷案件;
6. 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1人引发的纠纷案件;
7. 需要多次调查取证、事实认定较为复杂的纠纷案件;
8. 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五)重大案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已出现“民转刑、刑转命”的倾向性、苗头性纠纷案件,或经县综治中心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有效制止“民转刑、刑转命”的纠纷案件;
2. 涉案当事人3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3. 涉及争议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
4. 县综治中心及县级相关部门委托移送,且经研判认定为重大纠纷的案件;
5. 当事人到省或进京上访信访的纠纷案件;
6. 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2人以上引发的纠纷案件;
7. 引发县级以上媒体关注或造成较大网络舆情的纠纷案件;
8.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第八条 认定原则
(一)同一纠纷案件同时符合多个等次认定标准的,按最高等次认定;
(二)案件等次的认定,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申报时初步认定,属地乡镇司法所初审,县司法局组织评审小组最终审定。
第九条 调解案件可用“云智调”、纸质方式制作卷宗:
(一)口头调解案件通过“云智调”口头案件录入相关信息。登记或录入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调解时间、调解地点、纠纷类别、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纠纷概况、调解结果、调解员签字;
(二)简易、普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应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需包括人民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案件文书格式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制度目录及范本》要求。
第十条 矛盾纠纷线索奖补
矛盾纠纷排查员(网格员)和群众发现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含通过扫描“社情民意二维码”、电话或其他方式上报的矛盾纠纷线索),经辖区调委会登记、核实,确属首次发现的矛盾纠纷,一件可奖补100元,线索上报和矛盾纠纷调解可叠加领取。
第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实行一案一奖补。奖补对象及发放比例为:
(一)全额享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含主任、副主任及其他调解员);经批准受聘从事调解工作的退休干部(含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
(二)按50%享受:各乡镇、县级机关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临聘人员、公安辅警等,经单位同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三)不得享受:在职在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四)同一案件由多人共同调解的,补贴总额按对应等次标准核发,由参与调解的人员按照调解贡献度自行分配;
(五)同一案件由多人共同调解,其中包含有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与的,补贴总额按对应等次标准核发,参与调解的人员平均分配(平均分配后属于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奖补部分减半50%发放)。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
(一)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或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0%补贴;
(二)经3次及以上调解未成功,但有效稳控矛盾并引导至合法途径处置的,按对应案件标准给予50%补贴;后续调解成功的,补发剩余50%补贴;
(三)同一纠纷制作多份案卷或多次调解的,按一件案件及最终结案等次补贴。
第十三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季度调解成功的案件卷宗报送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
(二)初审: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核查案件分类是否准确、卷宗材料是否规范完整、调解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复审:县司法局会同县综治中心、县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小组,于次月初完成集中评审,确定补贴金额;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县司法局公示栏及“河口政法”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推动建立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编造人民调解案件套取以奖代补经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纪律要求,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从人民调解员中选聘的特邀调解员开展委托、委派调解的,以奖代补标准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依照本办法确定,并从办案业务经费中予以保障,以奖代补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类以奖代补水平;案件办理、申报条件、卷宗要求、审批及发放流程等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口瑶族自治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之日未审核计发的案件按照新规定执行。2023年5月9日实施的《河口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及2025年4月30日出台的《河口县司法局 河口县财政局关于河口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说明完善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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