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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977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1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口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中央和省、州驻河口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包括厂办大集体、劳务派遣、移交前已死亡、遗属等人员。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并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至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河口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对象为: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中央和省、州驻河口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包括厂办大集体、劳务派遣、移交前已死亡、遗属等人员。对于非河口籍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确定其管理移交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接收之后可根据退休人员自愿申请,协助转入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纳入当地管理,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五条 2020年4月起,启动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基本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

  第六条 2020年9月底前,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事宜,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接,确保2020年11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七条 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移交,由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提供相应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由企业负责统一移交河口县档案局,并同步移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国有企业工作内容

  (一)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统筹外费用等基本信息,整理好人事档案,并提出统筹外费用解决办法。

  (二)准备移交材料。材料应包括: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申请、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退休党员信息名册、党员档案核查登记表、档案移交名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确认表、退休人员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备齐移交材料后向移交社区和河口县档案局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三)企业拟定移交工作方案和维稳方案。移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移交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移交内容、移交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党员情况、活动场地移交情况等。维稳方案包括:情况预判、维稳联系人、维稳预案等。

  第十条  社会保障服务确认流程

  (一)国有企业办理移交时,单位经办人员需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确认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确认表》经企业核准后,可以委托他人代签。

  在省、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中央和省、州驻河口企业持以上要件,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再到移交地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办理移交手续。

  (二)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接收时,根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确认表》内容,逐人核实确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建立单位基本信息表和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国有企业与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办理移交手续时,需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移交流程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按照人事档案整理实施细则规范化整理,并完成数字化后,可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有条件的部门,可自行管理本部门退休人员档案。

  (二)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退休人员以档案移交为标志,其社会保险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转入移交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应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账,发放联系卡,并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党组织关系移交

  (一)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转出退休党员党组织关系前,要逐一核查党员居住地信息,对于河口本地的退休党员要查阅党员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报告、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等材料,对档案材料缺失的,要核实党员身份并调查现实表现后,补办档案材料,确保党员档案齐全、完整的移交。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党组织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移交地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党组织做好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收缴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党员档案核查完备等工作。

  第十三条  无偿划转资产

  (一)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移交协议》。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三)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活动场所所需资金。

  (四)县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原渠道继续享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地区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相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体育、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一)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二)河口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有企业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

  (三)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五)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其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六)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七)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第十六条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河口县人民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

  (一)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互助业务,负责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确认。

  (三)依托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四)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整合,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劳动保障政策宣传、社会公益等活动。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五)开展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休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应根据所辖范围内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成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协助退管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七)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是专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支出要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和范围的项目,需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落实工作责任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跟踪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党员的档案、组织关系转移,以及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乡镇(农场管委会)做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责研究制定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的有关财政政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服务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保项目,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场所划转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的房产和土地过户手续。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役军人退休的相关政策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开展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县档案局负责研究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指导退休人员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档案及移交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有效衔接好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体健身活动。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切实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维稳工作。

  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要按照党委、政府赋予的职责,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国有企业是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负责主动对接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农场管委会)和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由国有企业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口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专班,统一协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刘文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熊  森  县财政局局长

  章泽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杨佳瑞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元洁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两新”党工委书记、县委老干部局局长

  赵  娴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黎建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吕  俊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廖  惠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赵  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谭翔宇  县发改局副局长

  胡祖荣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吕选翠  县民政局副局长

  肖昌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许珠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家增  县信访局副局长

  侬凤芬  县档案局副局长

  崔敬一  河口镇副书记、镇长

  王  绅  南溪镇副书记、镇长

  杨宝骞  桥头乡副书记、乡长

  李  季  瑶山乡副书记、乡长

  赵德春  莲花滩乡副书记、乡长

  韩  剑  老范寨乡副书记、乡长

  邓绍林  河口农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韦  荣  坝洒农场管委会主任

  杨发明  蚂蝗堡农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白  剑  南溪农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张笔先  河口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领导专班办公室下设县财政局(国资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熊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娴、黎建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领导小组人员若发生人事变动,由接任相应职务的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