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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提案办理

政协河口县委员会办公室对政协河口县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9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口县政协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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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敬一委员 

  你们在政协河口县第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历年未办理提案重新梳理交办的建议》第93提案,已转交我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立专门的提案办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提案办理工作的建议 

  截至目前,省、州、县(市)都未设置专门的提案办理机构,均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委办和政府办归口交办、归口管理、归口督办。政协全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以文件的方式送交县委、县政府研究集中交由相关部门办理;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送县委办、政府办交办,因此,根据《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州及其他县(市)的做法,无法找到建立依据,目前难以建立专门的提案办理机构。为切实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县政府每年年初都召开提案交办会,由县政府领导对提案办理工作作统一安排部署,同时由县政府督查室相关人员对提案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参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县委办、政府办及时下发提案办理通知,明确办理责任、办理程序和办理答复截止时间,形成“县委县政府重视、政协积极主动、部门办理认真”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提案办理的监督和纳入考核的建议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口瑶族自治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河室字〔2020〕3 号)中“提案的督办由中共河口县委办公室、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归口督办,政协河口县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的规定开展办理督办。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和加强提案办理工作:一是办理过程中,县委办、县政府办按照归口管理、归口督办的要求,及时掌握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对办理进度缓慢、落实不力、办理答复文稿不规范的承办单位采取电话提醒和发文通报,对提案者反馈为不满意的提案,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直到委员满意为止;二县政协按照《河口县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河办发〔2018〕17号)的规定,每年确定10提案作为年度重点督办提案,实行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专会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示范带动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三是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和“不协商,不答复”的要求,不断提高面商率,把协商监督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四是实行提案者对提案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双评价,要求承办单位和提案者面对面填写意见反馈表,发挥好委员监督的作用,但存在提案者碍于情面“被满意”的情况;县委、县政府于2023年将提案承办单位纳入全县综合考评对象,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了考评指标。六是对于未解决的提案,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政协办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河口县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承办单位要对届内各年度提案办理中承诺采纳但仍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和办理结果为B类、C类的提案,要跟踪办理积极开展续办续复”的规定,督促承办单位将提案办理工作与本单位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并同当年提案一并进行部署办理,一并开展督查,对需要政策、项目资金支撑才能解决的提案,督促承办单位努力向上级争取政策、争取项目和资金给予解决,推动历年办理结果为B、C类的提案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与原提案人的沟通联系的建议 

  一直以来,县委办、县政府办始终坚持每年年初在交办政协提案时,要求各承办单位对近5年以来办理结果为B、C类的建议提案进行梳理和开展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工作,结合当时的承诺事项,建立续办续复台账资料。针对往年存在个别承办单位对续办续复工作重视不够,不主动与提案人联系,未及时答复提案者的情况,县委办、政府办、政协办将加大力度,督促承办单位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主动对问题已经解决的、办理结果升为A类的提案,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对尚未解决的提案,主动向提案者解释说明,并努力争取下年解决,不断提升满意率,激发委员撰写提交提案的积极性。同时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重要提案,由县政协办梳理,送县委办、政府办重新交相关部门续办,并向提案者反馈办理情况,及时回应提案者。 

  感谢你们对我县提案办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河口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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