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段伟、杨正强、陶国保代表:
你们在河口县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南溪集镇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15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推进行政区划改革,对于抓住历史机遇,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全面开创城乡建设新局面,意义十分重大。推进行政区划改革,有利于调整和改善产业结构,推动区域经济优化组合,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完善城镇体系,使之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载体,促进经济繁荣兴旺;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政治文明,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不合理行政区域,优化行政区划格局,以体制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红河州城镇化健康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红发〔2014〕30号)、《关于推进红河州城镇化健康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2014-2016)》(红发〔2014〕31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行政区划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红政发〔2015〕29号)要求,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区划改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红河州行政区划改革实施方案,我县结合实际制定《河口县行政区划改革实施方案》。关于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南溪集镇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行政区划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6〕22号)文件,按照成立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和程序,一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的规定。二是要拟办公地点符合《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每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的规定。同时按照程序,由目标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出设立社区的申请报县人民政府,申请内容包括成立社区的居民总户数、总人口数、辖区范围等基本情况。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乡镇根据县级批复,按照法律法规、党的章程及条例,组织召开新社区的党员大会、居民会议、妇代会、共青团会,宣传相关政策和规定,选举新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妇代会、共青团等社区组织成员。并依法挂牌和授印。
感谢你们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13887398328)
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