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口县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信息
(一)河口县医疗保障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河口县医疗保障局概况信息;
2.河口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4.河口县医疗保障局重点工作;
5.河口县医疗保障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河口县医疗保障局法律法规和公共法律服务;
7.河口县医疗保障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河口县医疗保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河口县医疗保障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1.河口县医疗保障局公务员、事业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范围及时限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口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河口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填写《河口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河口县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河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北山行政中心2楼河口县医疗保障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3533711
传真号码:0873-3533711
通信地址:北山行政中心2楼河口县医疗保障局
邮政编码:661300
邮 箱:hkxybjbgs@163.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河口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医疗保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医疗保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医疗保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1)本机关收到医疗保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医疗保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医疗保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医疗保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医疗保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医疗保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