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979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9
信息名称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验”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以下简称“红河片区”)“先建后验”新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先建后验”是指建设单位按照红河片区、河口县相关部门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后,自主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和施工,各相关部门全程同步跟踪服务和监管。项目在完工验收前,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竣工后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章 先建后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片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型产业类项目,适用范围可扩大到红河片区规划范围14.12平方公里外,但不得超出城市总体规划区外。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安全隐患风险大(生产或储存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厂房、仓库等)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在气候和地震观测环境、宗教场所、文物保护遗址、风景名胜区、湿地范围等已公布的特殊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先建后验项目类型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

  (一)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自愿申请开展“先建后验”,应提交《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申请书》《立项批复文件》。

  (二)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国有土地农转用审批,将土地性质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自愿申请开展“先建后验”,应提交《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申请书》《立项批复文件》。

  第六条 社会投资项目类

  (一)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后,自愿申请开展“先建后验”,应提交《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申请书》《项目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需进行国有土地农转用审批,将土地性质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后,自愿申请开展“先建后验”,应提交《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申请书》《项目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先建后验办事流程

  第七条 申请和集中预审。建设单位提交“先建后验”申请后,红河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集中预审,将《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建设标准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第八条 承诺。建设单位收到《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建设标准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书》后,向红河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承诺书》。

  第九条 审核和发放施工通知单。红河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发《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

  第十条 建设。建设单位取得《红河片区建设项目“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后,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和施工,并严格履行各项承诺。

  第十一条 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是“先建后验” 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对建设单位是否按承诺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服务。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内容,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建设后,由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产运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运营。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主动靠前服务,开展国有土地农转用和土地出让,全面压缩用地手续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快速办理招投标、林地征占用、初步设计审查、人防地下室设计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红河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应加快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区域评估。已完成区域评估的事项,建设单位作出符合性承诺后,可直接使用区域评估结果。未完成区域评估的事项,由建设单位按原审批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纳入“先建后验”新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暂时无法缴纳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所需费用的,可以向收费部门申请缓交费用。是否同意缓交,由收费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醒并指导建设单位按时、快速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规范要求,以及针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防雷装置、消防、能评、环评等内容进行动态监管和指导服务,尤其应加强对关键环节、关键技术、关键设备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动态监管办法,对未按承诺要求建设的各类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对可通过整改、完善达到承诺要求的一般性违反承诺问题,通过出具提示函、整改建议书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完善;对涉及质量安全、隐蔽性工程等无法通过后续措施整改的严重性违反承诺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立即下达停工要求,并给予相应处罚。经整改仍未达标的项目,终止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六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先建后验”项目纳入信用监管,充分发挥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对建设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因不严格履行承诺,违规违法建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重要部位(基础、屋顶等)施工过程中,主动联系质监、监理等单位进行单项验收,未进行验收私自施工的,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在推进改革中由于审批、监管流程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章 容错纠错

  第二十四条 对审批监管单位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可予容错,对其免予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