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14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河政办函〔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08-22
信息名称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口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河口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全面推进以自建房为重点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州有关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站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安全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统筹协调,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严格的措施迅速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有效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努力把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乡镇承担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落实好自建房的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全面排查,全面整治。充分利用已开展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工作,聚焦重点,全面排查整治辖区范围内城乡自建房,举一反三,确保做到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

  分类处置,依法整改。在排查摸清隐患底数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处置,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场地经营许可等全过程、全链条联动监管,严格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

  三、任务目标

  2022年5月4日全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暨安全生产大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全面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2022年8月中旬前,取得明显进展,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管理使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2025年6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

  一是聚焦经营性、聚集性场所。聚焦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整治。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大排查,不漏一户、不留盲区,突出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和旅游景点等重点部位,全覆盖排查整治辖区内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文旅场所、码头、车站(场)及交通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以及企业厂房、仓库等。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是聚焦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重点查看前期已排查整治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情况,对改造不到位的、新增的要严格督促整治到位。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分批分类开展安全鉴定,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要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对长期不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坍塌等事故发生。做好农房安全应急响应,针对汛期、地震等自然灾害,开展应急安全评估,确保危房不住人。对住宿人员不超过20人的自建房或存在5类以上火灾风险的,由乡镇组织整改;对住宿人员超过20人的自建房或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由县级组织整改;对自建房临街门店在生产、经营、租住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指导整改;对自建房连片集中,且存在重大火灾风险的,由县级督办整改。

  (二)全面排查整治城镇房屋。充分利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持续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加大对违章建设、违规经营及监管失位、电气线路不符合安全要求、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持治理存量和遏制增量两手抓,特别是要坚决遏制增量违法建设行为。

  (三)全面排查整治公共建筑。按照隶属关系,坚持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全面开展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娱乐(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生产经营

  和储存、宗教活动场所、社区办公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全面排查整治市政基础设施。聚焦城镇燃气,开展老化地下管网、道路桥梁、易涝淹积水点、市政消火栓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排查人员密集区域、餐饮企业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安装工作,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自2022年5月4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建技术力量和工作队伍,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重点排查。2022年5月至8月中旬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确保于8月中旬前取得明显进展,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聚集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所有用作经营性、聚集性业务类、经营类房屋进行排查,提供用作经营性、聚集性自建房清单,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移交县级技术专家组和县级工作专班(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依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手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修订》《云南省农村住房抗震认定与抗震改造工作指南(试行)》《云南省农村经营性(聚集性)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引(试行)》《红河州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指导参考图集》《红河州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及案例》《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暨“小火亡人”火灾风险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类,出具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并进行现场挂牌警示,专家技术团队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负责,做到应查尽查。对挂牌警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由房屋建筑的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检测,并将鉴定检测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管理使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各乡镇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县级技术专家组和县级工作专班的技术指导下,结合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主要排查检查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是否安全,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有关许可办理等审批手续是否真实完备;消防通道是否通畅,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设置妨碍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防盗笼、广告牌;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并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落实是否到位;疏散指示标识设置是否齐全;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等。逐一建立排查数据台账,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业、停用并进行整改。

  (四)全面整治

  1.挂牌警示。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边见效”原则,各乡镇技术力量和工作队伍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辖区内经营性、聚集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后,要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并进行初步判定,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3种情况,进行分类、现场标识、提出处理建议,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建筑消防设施严重缺失和损坏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主体结构局部破坏、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要采取加固、改造、限制用途等措施进行处理;对结构轻微受损、占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要采取修缮加固、增设防火分隔、清理疏散通道、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重大房屋倒塌事故和火灾事故。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责任人必须对切坡进行治理或者避让搬迁。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要根据鉴定结果,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针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房屋开展动态应急安全评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2.分类处置。分类处置工作要实行现场标识、清单化和挂账销号管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挂牌警示的房屋建筑,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鉴定,并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及时处置。该停业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技术措施整改,该停止使用的必须坚决停止,该拆除的必须依法拆除。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危房,要坚决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时疏散转移人员。整治工作要逐一落实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排查出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形成管理闭环。

  (五)严控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整改。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对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做到危房一律依法清空、整改一律依法到位、查处一律依法从严,坚决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产权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发挥牵头整改的作用,限时做到依法整改。

  (七)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制定出台农村建房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意识,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推进、县级工作专班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强基固本”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县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障力度,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用活用足现有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加固改造,梳理有关用地、规划、建设等政策,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非刚性约束,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全力推进加固改造工作。

  (三)强化技术指导。县级要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专家组,对各乡镇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规范指导各乡镇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技术队伍,全程参与当地排查整治工作,为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服务,要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乡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衔接,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及时通报、曝光、约谈、督办。

  (五)强化执法处罚。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要严格执法监督,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修缮加固和改进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对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未经审批的,一律叫停;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深化源头治理,研究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问题整治机制,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强制性安全鉴定制度。推动房屋质量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房屋养老机制,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制度保障。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对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公告,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宣传教育,普及装饰装修有关法规和安全使用的有关知识,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积极履行安全检查等房屋使用安全义务,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参与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讲安全、时时守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