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84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0
信息名称
解读《河口瑶族自治县“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河口瑶族自治县“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实施,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十四五”时期,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全力推进“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4个部门,分别为总体要求、建设目标及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范围及时限。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新时代开放安宁美丽自贸城,为红河州建设“绿色生态靓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注重系统集成;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创新驱动;三是坚持依法治理、注重制度改革;四是坚持协同联动、注重共治共享。

  3.建设范围及时限。方案的实施范围为河口县全县行政区域,基准年为2020年,建设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期间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二)建设目标及指标。到2025年,河口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全面建成,热区农业废弃物高效循环利用、边境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稳步推进、固体废物转移入境得到全面控制、跨境旅游绿色产业稳中向好,初步形成“无废国门口岸”建设的“河口模式”。河口县“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合计43项,其中必选指标25项、可选指标16项、自选指标2项。

  (三)重点任务。一是统一协调管理,构建无废体制机制;二是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三是践行“无废”生活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四是加强全过程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五是筑牢国门安全屏障,防控跨境废物环境风险;六是推动建设绿色国门,打造“无废口岸”。

  为夯实建设基础,“十四五”建设期间将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涉及农业、生活、危险废物等领域,共19个项目,概算总投资61413.17万元,主要通过争取中央和省级“无废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绿色金融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市场化融资等途径筹措。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口县“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无废城市”组织落实工作。二是加强政策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积极对接上级单位,争取有关资金支持。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召开动员大会,全方位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四是加强监督考核。分解细化“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实行“挂图作战”工作模式,确保各项任务按进度要求推进。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为加快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与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专家联系对接,结合河口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组织编制了《河口县“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27日征求了自贸区红河片区管委会、河口海关、县农科局、县交通局等15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其中11个部门无意见,4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均予以采纳。2022年8月下旬,报经中国环科院“无废城市”专家审核后,对《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8月31日,再次征求了县住建局、县商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科局4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其中2个部门无意见,2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2022年9月7日,征求了县政府各副县长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河口县“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按照程序,2022年9月15日向县政府上报了关于给予审议《河口县“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9月19日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