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信件归属 |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信件标题 | 烧烤店扰民问题 | ||
| 内容 | 河口一中商住楼A栋负1层商铺开了几个夜间营业的烧烤店,直接把油烟排向楼上,严重污染了小区的生活环境,给整个小区住户的健康造成了危害。经常凌晨3—4点了还有人高声喧哗、猜拳等,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多人报警110后,民警来时安静一下,民警走了又断续高声喧哗。我想问一下:县市场管理局在发放经营许可证之前怎么不核实一下企业经营时产生的噪音、废气会不会污染环境,会不会危害附近居民的健康;怎么不像其他县市一样把夜间营业的店集中在一个相对影响较小的地方。由于市场管理局的乱作为,致使附近居民鼻癌、喉癌、肺癌、神经衰弱发病率升高,给我们的健康造成了危害,居民们苦不堪言,纷纷低价转让房产逃离家园,给我们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 ||
| 创建时间 | 2026-04-2 | ||
回复信息
| 回复日期 | 2026-0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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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事前告知与风险提示服务,引导源头规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重申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审查工作要求的通知》(食经函〔2019〕59 号)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心审查要件是食品安全条件,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不得将未经依法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验收、房产性质、房屋面积等要求列入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但为减少经营者因选址不当造成的损失和后续扰民问题,我局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咨询和申请时,必须主动、清晰地向申请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明确点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显著位置摆放《温馨提示》重点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醒广大经营者参照执行,慎重选择经营场所,合规筹建。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执法联动,提升监管合力。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存在油烟、噪音扰民问题的餐饮单位,我局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对于经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关闭或搬迁的选址不合规餐饮单位,我局将依据相关部门的正式法律文书,依法及时办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确保执法闭环。后续我局在日常检查或处理投诉中发现涉及违反选址规定或严重油烟噪音污染的问题线索,也将按规定及时移送至有执法权的部门。同时,我局将积极参与针对餐饮油烟、噪音污染的联合整治行动,尤其加大对宵夜烧烤等易扰民业态的夜间巡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深化宣传引导,营造共治氛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餐饮选址的规定、违反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纳入对餐饮经营者的普法宣传重点。会同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通过案例分析、政策宣讲、新媒体推送等多种形式,持续向餐饮从业者宣传,着力提升其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和事前合规意识。 感谢您的来信,顺祝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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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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