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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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fbgs/2025-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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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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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政办发〔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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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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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条款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驻河口的中央省州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条款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相关事宜》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条款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相关事宜
为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规〔2022〕4号)、《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规〔2022〕5号)职责分工,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指定的负责部门予以明确。具体明确事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监督管理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监督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局。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