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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hzsthjjhkfj/2025-000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2-20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14.12平方公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云环通〔2024〕18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开发区名单(第一批)》(云环通〔202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口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条件

(一)入驻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总体规划(2021-2035)》的功能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及“两高”项目不纳入此次改革,不简化管理要求。

(二)应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对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生态环境准入、空间布局、 产业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三)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二、联动内容

按照国家及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二)实行“打捆”审批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在明确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

(三)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在规划期内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1.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2.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3.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

4.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5.项目环评可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

6.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云环函〔2023〕184 号)、《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2〕133 号)编制区域环评的,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区域环评中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响应与管理等相关内容。

(四)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 吨的,建设单位可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

对“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部门推进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制度合力,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稳步推进实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在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中,加强对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环评和联动项目环评质量及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州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宣传力度和政策解读,使建设单位及时知晓、准确掌握、高效执行联动的相关要求,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方案实施期间,国家、省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