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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hzsthjjhkf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2-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践,全力服务好“产业投资提升年”行动,促进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便捷化。完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细化办事流程,充分利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快递平台,鼓励申报人采取网络或邮寄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和收取办理结果,有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对需现场踏勘和技术审查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充分运用视频影像、专家函审等方式进行,提升办事便捷度。

二、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现即受理即评估。同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法定审批时限的30%、40%,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三、全力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三本台账”,实施环评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动态跟踪环评进展情况,并视情况向建设单位发放环评审批服务单(具体见附件1),实时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协调解决项目环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当年拟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提前介入指导、工作专班服务、绿色通道保障等方式,在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加快项目环评审批。

四、推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制度。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且不在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定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等前提下,申报材料存在非制约性问题、短期内能补正的,实行环评“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可在技术评估、公示期间补正材料。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实行“部门会商”和“审批绿色通道”制度,非“红线”事项采取“容缺+承诺”附带条件审批,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五、豁免部分项目环评审批。边合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予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六、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边合区内符合条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在明确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编制和审批。边合区规划内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七、优化污染物总量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八、加强全县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统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例行监测等资源,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例行监测数据或调查基础数据,并督促园区执行跟踪监测计划,鼓励将相关监测数据提供入园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使用。

九、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引导作用,指导相关单位在资源开发、城镇建设、产业布局和重大工程项目选址时应用好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利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服务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和市场主体投资决策,避免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十、规范建设项目变动管理。建设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后发生变动的,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进行分析,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在变动工程建设前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属于新改扩建、环境影响较小的,探索以环境影响后评价等形式完善环评手续。

十一、严格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确需穿(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线性工程,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环评报告中做好不可避让论证和环境影响论证,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污染饮用水源。

十二、优化环境执法方式。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推行“企业安静期”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企,让企业有更多时间精力专注生产经营。
十三、实施轻微违法减免处罚。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柔性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达到《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减免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

十四、完善企业反馈机制。在办理相关政务事项过程中,对服务质量、办理效率、办理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充分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建议,评价结果为差评的进行核查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无法通过办理事项系统开展网上评价的发放“好差评”评议表(具体见附件2)进行纸质评价;对受到重大处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回访,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及困难,及时帮扶、指导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持续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利用双随机检查、交叉执法检查等多渠道多形式送策上门、送法入企,向企业宣传解读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守法提醒,提升企业守法自律和配合落实的自觉性。以“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为载体,在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职能权限内的事项,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负责解释。上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1.河口县重点投资项目环评服务单

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评议表








附件1

河口县重点投资项目环评服务单


XX单位:

为帮助你单位加快编制项目环评文件,保证按质按时送审,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已指定专人对接服务、提供技术指导。你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致电联系人,我们将积极协调指导。


项目名称

XX建设项目


环评文件类型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 □无需开展环评

审批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前期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 选址选线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2. 符合园区规划和相关法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使用淘汰和限制的生产设备和技术........。

3. 污染单元尽量远离敏感点,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需提前申请总量指标............。

4. 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 未通过环评审批前不开工建设..........。

6...................................。



附件2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评议表

办理事项

XX

项目(公司)名称


办件部门

XX科室

受理、送达满意度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专家审查办理满意度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科室审查办理满意度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办理事项总体满意度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意见和建议



评价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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