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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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9-22544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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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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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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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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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2〕01号)
河口东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218154053E
法人代表:陈莲花
身份证号:440622XXXXXXXX0624
地 址:河口县坝洒农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2日到河口县坝洒农场对河口东达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的3.2万m³/a板材、1.8万m3/a拼板、两条0.8万m³/a旋切中板生产线和拼板生产加工粉尘处理措施于2021年4月底建成,并于2021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8月1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说明》6组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的3.2万m³/a板材、1.8万m3/a拼板、两条0.8万m³/a旋切中板生产线和拼板生产加工粉尘处理措施于2021年4月底建成, 并于2021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并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型: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为2;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
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
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
均数=50%×2+50%×[(1+2+1+2+1+1)÷6]≈1.667。
五、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8÷(4×2)×30%=-0.3
并且[(A-1)/4]≈0.167,符合区间值[0,1];(1+B)=0.7,符合区间值[0.7,1.3]。
六、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1+B)=20+(100-20)×[(1.667-1)÷4]×(1-0.3)≈29.33(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9.33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9.3万元。
我局依法给予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元整(¥29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 址: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213室邮 编: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