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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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9-22542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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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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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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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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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3〕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665540167C
法定代表人:李龙
身份证号:532532××××××××003X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河口山腰火车站旁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1日对河口山腰采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4月20日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批复,2021年11月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并投入生产, 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2023年6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年6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7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河环罚告字〔2023〕03号)及《送达回执》,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经研究,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叁仟元整(¥43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0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址: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213室 邮编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