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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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fhcxjsj/2024-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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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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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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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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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的复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报送的《关于给予确定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的请示》(河建发〔2024〕123号)已收悉。由于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当前处于初始运行阶段,不能正常提供可供成本监审的相关资料,因此,暂不具备对其开展成本监审并定价的条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进程中,充分运用价格机制以推动绿色发展,规范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助力城镇供水事业稳健前行,加快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云价综合〔2018〕131号)《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分析研究并紧密结合河口当地实际状况,建议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参照《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河政复〔2018〕215号)予以施行。具体如下:
一是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归并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分类,将工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统一为1.20元/立方米。
二是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收费执行过程中,如政策、成本、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时,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定价。
三是经营者应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是自回复后第二日开始公示,执行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试行期1年,期满后向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报批。
此函。
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