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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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fbgs/2025-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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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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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政办发〔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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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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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租赁电动自行车十条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河口县租赁电动自行车十条管理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县租赁电动自行车十条管理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河口县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维护电动自行车租赁消费者、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社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河口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河口县内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运营管理、使用等与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措施。
第二条 河口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统筹做好出租车、公交车、班线车与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之间的融合发展工作。
第三条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进行注册登记;在经营主体申办取得营业执照后,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宣传引导,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者租赁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头盔等;督促其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经营场所内开展经营活动;对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电动自行车上牌后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无照经营、超越范围经营、超越核定经营场所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的主体予以监管。
第四条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根据城市公共空间统筹施划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区域并设置标识;督促划定区域的各经营主体落实车辆停放规范,对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标识管理,并根据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防范和处置公共区域乱停乱放租赁电动自行车、占道经营等行为问题。
第五条 河口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维护交通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对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骑行、停放、上牌、改装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依法处置,并对骑行者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骑行、不戴头盔骑行、牵引或攀扶车辆等违规骑行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会同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对主要街道、商业区、国门口岸、火车站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发现乱停乱放行为,及时进行劝导、纠正和处罚。
第六条 河口县商务部门(口岸办)负责在口岸区域范围按照“门前五包”等相关要求,安排专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产权范围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开展其它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 河口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消防安全相关规定配置相应充电设施,规范充电行为;对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占用消防应急通道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八条 河口县属地乡镇负责落实属地责任,积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并落实有关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并做好日常监管;积极推进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辖区内居民普及电动自行车的骑行、停放规范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九条 河口县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统筹工作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商务等相关执法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信息共享、行动协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法律框架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所有车辆登记在本经营主体名下;经营使用场所和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及时清运乱停乱放车辆,自觉维护城市秩序;接受和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本管理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