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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救助
  • 索引号
    20240913-112815-365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1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22〕39 号)执行。

  1、基本生活标准。2022 年,河口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 910 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 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 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办理流程

  见附件

  六、办理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日内(上午8:00-11:30;下午3:00-6:00);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站

  七、联系方式

  0873—3124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