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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救助
  • 索引号
    20240913-112725-207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要求,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7月起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五)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调整

  1.2024年,全州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参照上年执行。

  2.从2024年7月起,全州农村低保A类补助水平实行顶标发放,即534元/人·月;全州农村低保对象B类补助水平和C类补助水平参照上年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提标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13个县市统一按照州级提标文件执行,县市不再出台提标文件。

  (二)各县市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三)各县市要落实好本级应承担救助保障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