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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hkxwsjkj/2026-00009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河卫医罚〔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4-03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对邓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 2019〕4号)规定,现将对邓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6年3月25日10:00收到河口县公安局的案件移送函,2026年3月25日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2026年3月26日立案调查,2026年3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2026年3月24日邓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且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情况下擅自为邓某某、李某某进行针灸治疗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2026年3月31日送达《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卫医罚告〔2026〕1号,2026年4月1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医罚〔2026〕1号。

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2023〕-9-122)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邓某某: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