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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hkxwsjkj/2026-00004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0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

主体

检查

事项

检查

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数量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

时间

合并或者

联合建议

备注

1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县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0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2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县辖区内供水单位

16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3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县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2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4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职业卫生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三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9月28日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县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8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5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6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70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7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县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0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8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22年5月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70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9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10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县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5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11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辖区内学校

37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12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县辖区内公共场所

471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


13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1月17日修正)第五条、第三十条;《托育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县辖区内托育机构

3

2次/年

实地检查

每月15日“企业安静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