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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hkxwsjkj/2025-00027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0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桥头村卫生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 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桥头村卫生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2025年3月25日监督检查发现河口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桥头村卫生室正在使用的酒精、棉签、碘伏未标注开封日期和截止日期。 2025年3月25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桥头村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传当场罚〔2025〕1号。

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口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桥头村卫生室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送达执法文书 。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