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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wsjkj/202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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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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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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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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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县桥头乡轲雅美发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县桥头乡轲雅美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2025年1月12日监督检查发现河口县桥头乡轲雅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杨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025年1月13日立案调查,2025年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2025年3月7日送达《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卫公罚告〔2025〕1号,2025年3月8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县桥头乡轲雅美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罚〔2025〕1号。
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河口县桥头乡轲雅美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8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