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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hkxwsjkj/2025-0000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17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县桥头乡尤米理发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 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县桥头乡尤米理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2025年1月12日监督检查发现河口县桥头乡尤米理发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2025年1月12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县桥头乡尤米理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5〕6号。

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3〕5号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口县桥头乡尤米理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2日送达执法文书 。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