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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hkxwsjkj/2025-00003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13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南溪思雅美容养生馆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南溪思雅美容养生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2025年1月7日监督检查发现河口南溪思雅美容养生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2025年1月7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南溪思雅美容养生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5〕3号。

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河口南溪思雅美容养生馆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