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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wsjkj/202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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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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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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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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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老韩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老韩美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老韩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消毒,保洁的行为,2024年11月12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老韩美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29号。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老韩美发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