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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15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6-25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悠乐美容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悠乐美容店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悠乐美容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3年6月21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悠乐美容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罚〔2023〕3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悠乐美容店警告,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文书送达日期:2023年6月22日。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