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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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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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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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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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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县桥头乡美梳美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县桥头乡美梳美发店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县桥头乡美梳美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3年6月19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县桥头乡美梳美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3〕2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县桥头乡美梳美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文书送达日期: 2023年6月19日。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