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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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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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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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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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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阿康美容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阿康美容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3年6月19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阿康美容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罚〔2023〕4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第十条 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阿康美容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文书送达日期:2023年6月19日。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