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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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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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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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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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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佳盛宾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佳盛宾馆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佳盛宾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3年5月17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佳盛宾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3]1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住宿业卫生规范》第六条客房 (五)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公共无积尘。《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七条 清洗消毒专间(一)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四)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住宿业卫生规范》第八条储藏间 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擅自挪作他用的。《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云卫归〔2023)1号。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佳盛宾馆警告,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2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文书送达日期:2023年5月18日。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