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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服务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76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民政局
  • 文号
    河民发〔2020〕33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5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认真做好2020年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口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认真做好2020年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厘清民政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养老服务职责的通知》(云民办201926号)文件要求,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从2020年开始实施,为认真做好河口县辖区内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发放及信息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的重要性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敬老、养老、助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的重要指示。对发放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因此,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落实,使高龄老年人真正享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发放范围及对象 

  (一)2020100周岁以上年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范围和对象是持有河口县常驻户口,19201231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 

  (二)2020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的发放范围和对象是持有河口县常驻户口,19401231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 

  三、补助标准 

  (一)长寿补助标准。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保健补助标准。年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50元。 

  、补助金发放方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乡镇农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半年发放一次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到每个补助对象。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凡符合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口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登记表》,登记表上需贴半寸近期免冠彩照和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提出申请 

  2.高龄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年龄证明。      

  4.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备案,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审批要求 

  1.2020年新增人员,即19201231日前出生的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9401231日前出生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填写《河口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登记表》 

  2.因受机构改革工作的影响,各年度已经批准发放补助且尚健在的高龄健康长寿老年人仍要重新填写《河口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登记表》,不申请填报的老年人,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助,确保漏计、重复计的情况。 

  3.2020年度开始,针对病故的高龄老年人,需填写《河口县100周岁以上长寿老人病故备案表》和《河口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病故备案表》,以确保享受补助人员的准确性。 

  (三)审批程序 

  1.由本人或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河口县高龄老人保健补助登记表》 

  2.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 

  3.派出所对有异议出生时间审核; 

  4.乡镇审核7个工作日 

  5.县民政局审批7个工作日 

  六、相关要求 

  (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认真做好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审发放工作,与当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接,认真核实户口特别是转移去其它外县的户口,避免两地同时申请享受领取的情况;还有对亡故人员情况进行查缺补漏,做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上报审批,确保不重不漏,杜绝虚报冒领出现瞒报、错报、漏报,引发的各种问题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各乡镇、农场自行负责处理 

  (二)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高龄审核发放工作,严格高龄保健长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的原则。县财政民政部门将按照资金监管机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发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