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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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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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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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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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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现将《河口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8日
河口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红河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方案》(红人社发〔2022〕6号)和《河口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方案》(河人社联〔2022〕5号)工作要求,为维护河口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决定组织开展河口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
拟定专项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结合河口县实际,
集中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和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为确保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成立河口县人社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组 长: 邹 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李 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唐 毅 局办公室负责人
程毅峰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王 艳 劳动关系科负责人
李 伟 社会保险中心负责人
陈红星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
陈 冬 职称与事业单位管理科副科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劳动关系科负责人王艳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小组负责推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定期召开会议对工作情况进行调度。
三、任务分工
(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总工会等单位围绕《实施意见》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开展政策宣传,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加强用工指导服务。通过人社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刊发政策解读、企业典型案例、地方经验做法等,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牵头,局办公室、社会保险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称与事业单位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配套措施
按照河人社联〔2022〕5号文件要求,指导平台企业推广使用省厅拟定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等通用示范文本。与省厅同步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牵头,社会保险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称与事业单位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开展头部平台企业“走前头做示范”活动
召开头部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与县级有关部门联合指导平台企业准确理解政策,督促头部平台企业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修改完善与用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督促头部平台企业定期报告落实政策的工作进展,做合规用工表率。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牵头,社会保险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称与事业单位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四)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
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牵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五)推广电子劳动合同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纳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平台监测范围。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引导鼓励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牵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六)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
引导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发挥产(行)业工会作用,指导与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牵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七)启动重点行业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选择1-2家头部企业,支持工会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确定行业劳动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牵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八)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提升
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及时有效处理争议。会同市场监督、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着力在快递物流、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结合实际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妥善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提供组织保障。梳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适时发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关系科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九)畅通裁审衔接和救济渠道
与法院加强联动,畅通裁审衔接,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依法依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畅通劳动保障权益救济渠道。指导乡级调解机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公正处理,对未建立劳动关系要求调处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进行救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引导其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关系科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十)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
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摸排外卖、网约车、快递、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相关业务的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规则、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支付加班报酬等情况,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企业有无诱惑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整治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指导督促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及时处理涉新就业形态违法违规用工问题线索,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后续监管等工作。总结行动开展情况,对查处的涉新就业形态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结合实际适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关系科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扩大新就业形态领域党组织覆盖
与组织部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关于推动城市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两新”组织)党建融入城市基层党建的具体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领域党组织覆盖,以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出行等行业头部企业为重点,推动党组织应建尽建。根据不同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征,指导组建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联合各级“两新”组织工委,加强党群组织共建、队伍共育、活动共办、资源共享、阵地共用,指导新就业形态群团组织融入社区,积极开展爱心帮扶、扶困助学、家庭服务、心理疏导等服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行业协会
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建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商制定企业保障劳动权益的行业规范和劳动者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
指导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岗位信息推荐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强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用工信息收集,并通过就业或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开展对接洽谈,积极促进充分就业。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违规收取劳动者财物和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的行为。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为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创业需求,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各类劳动者充分就业。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简化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及时提供就业帮扶。积极推进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积极开展本地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调研,了解出行、外卖、快递等行业参保及权益保障现状。主动对接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地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了解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落实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做好职业伤害保障政策体系建设。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十五)优化社会保险服务
全面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政策。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鼓励和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加强对全民参保数据库运用常态化,数据维护适时动态化管理,通过与各相关部门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强化信息比对,筛选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定单式服务为主,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引导,优化社会保险网上办理流程,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牵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十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按照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2年2月底前有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职称与事业单位管理科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行动要求
(一)各乡镇,各相关科室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抓紧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乡镇,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工作协同,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总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推进专项行动。重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抓紧摸排,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涉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三)各乡镇,各相关科室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突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各乡镇,各相关科室每月要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调度,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包括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劳动关系科)汇总后报州人社局。请各乡镇于6月15日前将《河口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表)上报至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并于6月15日前上报半年工作情况报告,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情况报告。
联系人:王艳,联系电话:0873-3124060,邮箱:51568958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