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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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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瑶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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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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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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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瑶山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推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州、县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其他需纳入的事项等。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四条 由乡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适用本标准。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乡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拟订、调整,按照程序提交乡党委会议审议。
瑶山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