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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hkxzrzyj/2025-00045
  • 发布机构
    河口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0
  • 时效性
    有效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河自然资限拆字〔2025〕2号)


姓名:魏向辉,男,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广龄街百货公司住宿楼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319711102XXXX。

河口瑶族自治县一品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河口县人民政府反映尹洪友在河口一品国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物理隔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河口县人民政府交办本机关要求进行查处,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魏向辉擅自在河口一品国际小区一楼设置物理隔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你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河口一品国际小区一楼规划中没有建(构)筑物处使用石膏板和玻璃门设置3处物理隔断,变更了原设计规划,物理隔断立面面积合计61.54㎡。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规划审核意见》、《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口一品国际规划设计方案》、河口一品国际小区竣工备案资料、《河口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和河口县人民法院(2023)云2532民初443号等证据证实。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在河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2025年6月9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你未在《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河口一品国际小区一楼擅自设置的物理隔断。

如果你不服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可以自收到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 系 人:林磊、李宗健

联系电话:0873-3422239

地 址:河口县北山长青路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