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hkxzrzyj/2025-0003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9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河自然资罚告字〔2025〕10号)

姓名:魏向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523XXXXXXXX5555。

河口瑶族自治县一品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河口县人民政府反映魏向辉在河口一品国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物理隔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河口县人民政府交办本机关要求进行查处,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你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河口一品国际小区一楼规划中没有建(构)筑物处使用石膏板和玻璃门设置3处物理隔断,变更了原设计规划,物理隔断立面面积合计61.54㎡。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规划审核意见》、《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口一品国际规划设计方案》、河口一品国际小区竣工备案资料、《河口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和河口县人民法院(2023)云2532民初443号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 林磊、李宗健

联系电话: 0873-3422239

地 址:河口县北山长青路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