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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hkxzrzyj/2025-00031
  • 发布机构
    河口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15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号)

名称:河口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贾贵成,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迎宾路23号河口宾馆2楼201室。

2024年8月,本机关在用地组卷报批时发现河口一品国际商住楼项目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标准占用土地,于2024年8月8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河口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建设河口一品国际商住楼时,原批准用地面积1405.91平方米,经实际测量项目用地面积2262.65平方米,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标准占用土地856.74平方米(其中水泥路面占地面积328.18平方米;挡墙占地面积505.45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23.11平方米,建筑面积341.89平方米),已形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测绘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1.责令将非法占用856.7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河口县土地储备中心;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856.7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捌仟伍佰陆拾柒元肆角(¥:8567.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林磊、李宗健

联系电话:0873-3422239

地 址:河口县北山长青路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