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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hkxwsjkj/2024-00002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4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香香美发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 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香香美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香香美发店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使用的用品进行保洁的行为,2024年10月21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香香美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26号。

违法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3〕5号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香香美发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1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