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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hkxwhhlyj/2024-00001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1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文综罚字〔2024〕03 号)

当事人: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

法定代表人:白庭海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北山新开发区1幢6-10号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经调查情况如下:2024年8月21日17点15分,河口县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河口县公安局河口城关边境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内容:2024年8月16日零时许,河口城关边境派出所在河口好声音娱乐店处理一起纠纷类警情时,发现当天“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在经营期间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

2024年8月23日早上09时02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车俊峰(25101321010)、李云(25101321007)、汪炜杰(25101321009)对该场所进行进一步现场检查核实。经依法向该场所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后,即对位于河口县北山新开发区1幢6-10号(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因2024年8月15日20时30分至16日零点39分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该场所证照齐全,共有一至二层,KTV包房设在二层,总共有13个包间,当晚有5间包房在营业。经过询问该场所负责人杨应洪得知,5间包房中名为“澳门”的包房是王译(19岁)用于过生日的,并邀请多位朋友参加,经现场调查询问确实存在未成年人进入娱乐。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经理杨应洪及行政主管刘啟杰发出调查询问通知,通过调查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及收集当天晚上该场所监控视频、包房订房表、消费清单,“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两位负责人已承认2024年8月15日晚上该场所的“澳门”包房确实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娱乐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河口县公安局河口城关边境派出所案件移送书、移交违规容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娱乐案件线索的函,附件《好声音KTV查获未成年人经过》1份5页,证明2024年8月15日20时30分至8月16日0时39分之间“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确实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

证据2:《户口证明》1份8张,2024年8月22日河口县公安局河口城关边境派出所再次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信息证明。

证据3:现场检查(勘验)图片4张2页,证明2024年8月23日10时02分河口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进行了检查(勘验),核实情况。

证据4:“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法人代表白庭海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5:“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经理杨应洪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6:“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2张,证明该场所持有合法证件正常营业。

证据7:“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澳门”包房订房表1张、酒水单1张、消费清单1张,证明2024年8月15日晚上该“澳门”包房确实开房情况,及消费情况和实际收费1000元。

证据8:《委托书》1份1页,证明“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法人代表本人不在当地,委托经理杨应洪全权代理接纳未成年人一事。

证据9:《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该场所经过接纳未成年人一事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监管不力所导致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措施,主动改正,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10:《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2024年8月23日10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北山新开发区1幢6-10号(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该场所经理杨应洪全程见证。

证据11:“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2024年8月15日20时30分至16日0时39分监控视频截图4张4页,证明该场所当天晚上确实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娱乐。

证据12:“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行政主管刘啟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13:对“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经理杨应洪、行政主管刘啟杰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11页:证明该场所在2024年8月15日20时至8月16日0时39分经营期间,如实陈述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的过程,并提供了当天晚上该场所二楼过道至一楼的监控视频,该场所经理杨应洪、行政主管刘啟杰已承认并确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的事实。

证据14:未成年人杨雷监护人杨廷良(父亲)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15:对未成年人杨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由监护人杨廷良(父亲)陪同来做笔录,证明2024年8月15日20时30分至16日0时39分,陈述了当天晚上“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接纳未成年人的过程,并指认确实有6个未成年人与他在该场所“澳门”包房娱乐。

本案通过调查,相关证据确凿、充分,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已充分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2024年10月9日告知当事人“河口新好声音娱乐店”经理杨应洪,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文综罚告字〔2024〕3号文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影响,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配合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件 云文旅规〔2023〕3号文件《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从轻处罚原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仟元(1000),并处罚款2万元(20000)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