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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65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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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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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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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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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县南溪镇自来水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县南溪镇自来水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县南溪镇自来水厂安排未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项某某等3人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2024年8月19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县南溪镇自来水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水罚〔2024〕1号。
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云卫规〔2023〕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县南溪镇自来水厂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9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