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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7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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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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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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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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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南溪萃雅阁美容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南溪萃雅阁美容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2024年4月23日监督检查发现河口南溪萃雅阁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贝某某、袁某某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4年4月23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南溪萃雅阁美容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19号。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南溪萃雅阁美容店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贝某某、袁某某2人立即停止在河口南溪萃雅阁美容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河口南溪萃雅阁美容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4年4月23日送达执法文书 。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