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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7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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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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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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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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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丘何桂口腔非法行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 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南溪佳用华联生鲜超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丘何桂口腔非法行医(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024年2月26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丘何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医罚〔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2023〕-9-122)的规定。
处罚内容:予以当事人丘何桂: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1110.00元、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处罚款贰万贰仟贰佰贰拾元整(¥:22220.00)的行政处罚。
执法文书送达时间:2024年2月26日。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