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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170700-841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2-0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南溪佳用华联生鲜超市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南溪佳用华联生鲜超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南溪佳用华联生鲜超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刘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4年1月30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南溪佳用华联生鲜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17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南溪佳用华联生鲜超市警告,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30日送达执法文书 。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