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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7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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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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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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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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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语金足汇足浴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语金足汇足浴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语金足汇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本室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2024年1月29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语金足汇足浴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15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语金足汇足浴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29日送达执法文书 。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