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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7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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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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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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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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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2024年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公示(河农(种子)罚〔2023〕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河农(种子)罚〔2023〕1号 |
王某某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玉米种子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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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当事人王某某在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极兔快递站,将无进口批文、未附中文标签和检疫证书的越南杂交玉米种子“C.P.111”(产地:越南,包装规格 20kg/袋*28 15袋/件*2件)合计590kg,寄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其邮寄涉案种子前未申报植物检疫。 |
处罚种类:一、没收涉案种子590公斤;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处罚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罚款。”3.《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缴纳至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
河口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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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