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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170700-214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1-19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阿淼美容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阿淼美容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4117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阿淼美容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11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阿淼美容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117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9